出租本處經管7戶房屋及4個停車位,採隨到隨辦
主旨:逕予出租本處經管坐落臺北市區內瑞安薈、國美清歡、東西匯、松菸墨香等7戶房屋及4個停車位一案,採隨到隨辦方式受理申請,得長期續租,請有租賃需求者儘速洽辦。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出租標的:
(一)第1案(瑞安薈):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160巷1號6樓之1房屋1戶及停車位1個,總登記面積含共同使用部分約132.23平方公尺(約40.00坪),每月租金新臺幣63,000元,期間5年,適用裝潢(修)期間免計收租金2個月。
- 房屋資料下載:
- 瑞安薈平面圖.pdf
- 1瑞安薈租賃契約.pdf (內有現況照片)
- 瑞安薈謄本.pdf
- 1租屋申請書.doc
(二)第2案(國美清歡):臺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2段25巷41號2樓房屋1戶及停車位1個,總登記面積含共同使用部分約194.45平方公尺(約58.82坪),每月租金新臺幣99,000元,期間5年,適用裝潢(修)期間免計收租金2個月。
- 房屋資料下載:
- 國美清歡平面圖.pdf
- 2國美清歡租賃契約.pdf (內有現況照片)
- 國美清歡謄本.pdf
- 2租屋申請書.doc
(三)第3案(東西匯):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406號3樓房屋1戶及停車位1個,總登記面積含共同使用部分約126.99平方公尺(約38.41坪),每月租金新臺幣61,000元,期間5年,適用裝潢(修)期間免計收租金2個月。
- 房屋資料下載:
- 東西匯平面圖.pdf
- 3東西匯租賃契約.pdf (內有現況照片)
- 東西匯謄本.pdf
- 3租屋申請書.doc
(四)第4案(松菸墨香):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165號10樓之2房屋1戶,總登記面積含共同使用部分約88.17平方公尺(約26.67坪),每月租金新臺幣43,900元,期間5年,適用裝潢(修)期間免計收租金2個月。
- 房屋資料下載:
- 松菸墨香10F-2平面圖.pdf
- 4松菸墨香10F-2租賃契約.pdf (內有現況照片)
- 松菸墨香10F-2謄本.pdf
- 4租屋申請書.doc
(五)第5案(松菸墨香):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165號10樓之3房屋1戶,總登記面積含共同使用部分約88.07平方公尺 (約26.64坪),每月租金新臺幣43,900元,期間5年,適用裝潢(修)期間免計收租金2個月。
- 房屋資料下載:
- 松菸墨香10F-3平面圖.pdf
- 5松菸墨香10F-3租賃契約.pdf (內有現況照片)
- 松菸墨香10F-3謄本.pdf
- 5租屋申請書.doc
(六)第6案(松菸墨香):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165號10樓之5房屋1戶,總登記面積含共同使用部分約85.55平方公尺(約25.88坪),每月租金新臺幣42,600元,期間5年,適用裝潢(修)期間免計收租金2個月。
- 房屋資料下載:
- 松菸墨香10F-5平面圖.pdf
- 6松菸墨香10F-5租賃契約.pdf (內有現況照片)
- 松菸墨香10F-5謄本.pdf
- 6租屋申請書.doc
(七)第7案(松菸墨香):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165號10樓之7房屋1戶及停車位1個,總登記面積含共同使用部分約143.07平方公尺(約43.28坪),每月租金新臺幣76,300元,期間5年,適用裝潢(修)期間免計收租金2個月。
- 房屋資料下載:
- 松菸墨香10F-7平面圖.pdf
- 7松菸墨香10F-7租賃契約.pdf (內有現況照片)
- 松菸墨香10F-7謄本.pdf
- 7租屋申請書.doc
二、申請資格: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租賃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滿20歲)。
三、申請時間:自110年7月1日上午9時起至110年9月30日下午5時止,有意承租者請於本處網站-最新公告下載申請書、平面圖、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書等文件,申請人參觀標的物時間,請於看屋前2日下午17時前電話預約登記,預約電話02-27130025分機164郭先生或分機166李小姐。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將申請書填妥連同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於110年9月30日(含)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處(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7巷6號)收件。
五、現場勘查:房屋為現況點交,申請人應於承租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文件,如有現場勘查需要,應於所定時段電話預約後,自行赴標的物現場詳實勘查,俾明瞭標的物狀況,且承租後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合法使用標的物,倘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務必於申請前向本處財務組洽詢,申請人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申請後不得提出異議。申請前應詳為瞭解標的現狀包括面積等,於訂約後不得再以實際面積與前述記載之面積及地政機關登記的面積有誤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六、申請人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或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易行為前,應一併填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七、租賃標的之使用限制:
(一)本案租賃標的房屋係供住宅使用,地下室停車位係供汽車停車使用,不得違法使用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二)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標的之一部或全部轉租、轉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供他人使用,否則本處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三)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標的之一部或全部,作為日租套房或旅館業使用(不以有營業收入為必要),其型態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以日、週或月之住宿或休息而收取費用等,違反者本處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八、申請人應自行查閱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等,承租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