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宣導] 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
瓜田不納履 李下不整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實例探討
某甲係某行政機關首長,其兄某乙則經營一家成衣廠,某天兩兄弟閒談中某乙得知弟弟服務的機關即將辦理員工運動服採購案,心想自己經營的成衣廠有能力製作運動服,若能參加競標,一旦得標後定能為工廠帶來可觀利潤,因此某乙便向弟弟打探該採購案的細節,包括運動服質料、款式、顏色,甚至整體金額等。某甲聽弟弟一問,便構思如何在合法的情形下協助其兄發展事業。心想該項採購案預算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辦理公開招標,因此像運動服質料、款式、顏色等採購規格條件,以及整體預算金額等資料遲早會對外公告,所以提前告知乃兄應該無妨,遂告知某乙,某乙知悉後並得寸進尺詢問底價,惟某甲終究還算是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在一番親情與良心的掙扎後仍堅守最後防線,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洩漏底價,卻也因此換來其兄一頓埋怨。
到了運動服採購案開標的日子,最後結果由某乙經營的成衣廠得標,此時某甲心想自己謹守分際,而哥哥也如願得標,不啻是皆大歡喜的結局。萬萬沒料到嗣後某甲卻遭該採購案另一家投標廠商某丙檢舉,某丙因未得標而耿耿於懷。無意間得知某甲與某乙是親兄弟關係,疑似有肥水不落外人田情事,遂請教友人律師某丁此種情形是否合法?某丁查閱六法全書中有關公務員之法律規定後,告知某丙某甲與某乙可能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因此向某甲服務之機關提出檢舉。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本案例中某甲為行政機關首長,參照前述內容屬於本法第二條「公職人員」之範圍,而其兄某乙則屬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關係人」範圍內,所以依照本法第九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而案例中關係人某乙(二親等兄弟關係)卻與公職人員某甲服務之機關為運動服製作之採購案承攬行為,明顯違反本法第九條之規定,某甲所服務之機關可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某乙所經營之成衣廠,處以交易金額(運動服採購案之得標金額)一至三倍之罰鍰。
本案經另一廠商某丙檢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後,某甲服務之機關即成立小組,展開查證工作,經研商後認定某甲某乙兩兄弟雖未認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但客觀上兩人之親屬關係以及得標承攬行為等事實相當明確,決定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違法投標行為」作原因,撤銷某乙成衣工廠得標之資格,重新辦理該機關運動服採購案之公開招標(依據政府採購法),並且將某乙承攬某甲服務機關採購案之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依同法第十五條對某乙成衣工廠處以交易金額(本運動服採購案之得標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一十二萬元)一倍之罰鍰。所以本案例結果某乙非但沒有賺得利潤,反而賠上一百一十二萬元之罰鍰損失,足引為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