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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 農水瑠公字第1116953611號
主旨: 公告標售本處111年度第1批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共1宗,
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2條第2款。
公告事項:
一、 本批共1宗, 標售不動產之標示、 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標
售底價、 投標保證金金額, 詳如附表。
二、 開標日期及地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
時整,於本處4樓會議室(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7
巷6號)當眾開標。 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
事由, 停止上班, 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整,
同地點開標。
三、 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國內外公、 私
法人、 自然人、 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
主體者, 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民參加投標, 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限
制; 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 或其他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
加投標, 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
條之限制, 且於「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未開
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公告標售之不動產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規定
之耕地時, 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
(四)有意投標者, 請於本公告之日起, 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田水利署(www.ia.gov.tw)或本處(www.ialgo.nat.gov.tw)
網站下載投標書類(含: 投標須知、 投標單、 投標專用標
封等), 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 投標。 截止投標時間
為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整。
四、 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 於截止投標時間前,
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投入本處1樓標封箱。 逾期寄達者,
由投標人逕洽本處辦理原件退還:
(一)投標人自備信封, 將投標單填妥並蓋章, 連同投標保證金
票據、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一併裝入信封密封後, 填寫投
標專用標封黏貼於信封上。
(二)每一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為限。
(三)投標人一經投標後, 不得撤標或更改; 得標後僅得以其為
得標土地之登記名義人。
五、 標售不動產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 政府機關網站
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六、 凡對本標售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 最遲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
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 逾期始提出者, 不
予受理。
七、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 應依本處所限期限內逕向指
定銀行一次繳清。 屆期未繳清價款者, 買賣契約關係不待本
處解除即消滅, 得標人繳納之投標保證金沒收, 且不得主張
對標售之不動產有任何權利。
八、 得標人於繳清全部價款次日起15日內, 以標的物現況交予得
標人, 不辦理點交。
九、 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
十、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 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十一、 附註:
(一)本批標的物為鄰地所有權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有畸
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公開標售,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
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規定, 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
購買權。
(二)如因情況變動, 本處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 或停止標售、
或另行定期標售, 並將投標人投遞之投標函件退還, 投標
人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