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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以不實單據申請休假補助小心觸法

2022-07-19/瑠公管理處

以不實單據申請休假補助小心觸法

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辦理臺北市大安區公所里幹事葉○○及蕭○○分別以同筆消費重複請領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及駐里事務費,涉犯變造私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將葉○○提起公訴、蕭○○以緩起訴處分。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里幹事葉○○及蕭○○,明知不可以同一消費重複請領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及駐里事務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葉○○於10012月間以國民旅遊卡購物消費2,673元,除將該筆消費申領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外,另變造上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及品名等字樣,復於1011月間憑向大安區公所申請駐里事務費,涉犯變造私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蕭○○於1007月及8月間,以國民旅遊卡購物消費6,736元及5,938元,分別核銷同年78月之駐里事務費,復於同年8月將上開2筆消費,隨同其他3筆消費共13,439元申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涉犯詐欺罪嫌。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考量葉員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諭請法院酌予減輕其刑;蕭○○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已繳回詐得之款項,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以上之宣告,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諭知緩起訴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繳交新臺幣2萬元。

本處同仁如涉嫌貪瀆還是得依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量刑,所以在申請強制休假補助之單據消費金額如與開立單據之公司行號所經營項目顯不相符,或單據上書寫的筆跡與申請人筆跡相同等可能會涉犯詐欺及變造私文書等罪行的情事仍應避免,以免因小失大,造成終身遺憾。